碳交易與碳稅的對比(一)相關概念
碳稅是一種對排放的價格干預,由政府確定稅率,用稅收衡量碳排放負外部性的大小。其理論基礎是外部性理論和庇古稅理論。碳交易制度是一種數量干預機制,規定排放配額,由價格來決定二氧化碳排放權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
碳排放交易指的是碳排放企業之間將碳排放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由于不同企業有著不同的減排成本和減排總量,那些擁有更多碳排放權或者更低碳減排成本的企業就可以將多余的碳排放權賣給排放權較少或減排成本相對較高的單位,使得雙方收益。
碳交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兩項是:一是如何通過測算,確定總體的碳排放量;如何觀測已有的碳排放量,如何估計環境可以承載的最大碳排放量,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可承受的減排限度,以及現有節能減排技術下減排能力的測算,確定一個合理的減排總量。二是如何在眾多企業之間分配這些可交易的碳排放權。怎樣才是公平合理且有效的分配。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中,排放權就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如果一個國家或企業被分配了更多排放權,這就意味著企業或者國家,擁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和經濟利益。由于這種利益,勢必會導致各種可能的尋租和腐敗行為。有效且公平合理地分配排放權,才能保證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良好運行。
碳稅與碳交易兩者的成本比較
成本可以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碳稅的直接成本應該被界定為企業為減排而付出的經濟成本。直接成本一般為企業為控制減排所采用的新技術的投資成本,或為繳納稅收和購買排污許可證等產生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可以包括減排機構和制度的建設及運行成本,監督成本,談判成本,交易成本等。
從直接成本方面,二者比較起來,碳交易制度的企業總減排成本比較低。而碳稅的企業減排成本就是為碳稅而繳納的稅收。不能實現總的企業減排成本最小化。但是從長期來看,碳稅可以形成穩定的能源價格預期。
從間接成本方面,碳交易體系本身的運作成本很高。碳交易體系本身極其復雜,確定初始排放限額,以及如何分配限額,交易機制和機構的建立,相關的監督措施等等。體系本身的完善需要大量投入,特別是初期的啟動成本高。相關的監測、監督評估體制機構的建立和運行,碳排放權分配造成的談判成本等都不可忽視的。從監測來說,監測活動會產生很大成本。從監督來說,必須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各排放個體的排放量。這就需要有強制力的約束體系,而設立相關監管機構,制定實施懲罰措施等,都會造成巨大的成本。碳交易的完成需要跨越一定時間長度,為保證碳交易順利完成,必須對交易雙方的后續活動進行監督以強制其履行義務,這也造成了監督成本。
碳稅由于可以依托現有稅收體制,方便快捷,實施成本較低。碳稅計量相對簡單,可操作性強。碳化石燃料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煤、石油、天然氣上,開采或進口多集中在少數地域和少數公司,可以直接在開采提煉或進口的環節,對公司征碳稅,十分便捷。同時,碳稅回避了絕大多數的排放分配權上的爭議。
碳稅與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差異?
碳稅具有規范的稅收體制和完善的法律規定,因而政府的管理成本更低,在進出口的國際稅收協調方面難度也更低。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采取總量控制原則,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二是主要適用于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的大型企業;三是采用配額分配方法管理,如依據排放和生產情況設定各地區、各企業的配額,以及企業排放量的監測、核算等;四是設置注冊登記管理系統、排放交易平臺等交易保障條件;五是增強對企業的行為規范約束,包括對于企業減排責任的法律規定,對未能完成排放檢測、報告和擾亂市場行為的罰則制定等。
適用對象上:碳市場比較適合排放量較大的大型企業,而碳稅的相對靈活性則可以很好地覆蓋那些排放量較小的小微企業;
運作效果上:碳市場的減排機制能夠有效控制排放總量,但是交易價格存在波動性;而碳稅的特征是通過矯正稅率限定了碳價,但難以對減排效果進行精準的預測,減排總量具有不確定性。
兩者如何協同促進碳減排?
碳交易與碳稅兩種制度各具優勢,且二者之間具有明顯的互補關系。
例如在加拿大阿爾伯塔省實施的碳定價政策中,針對大型的排放企業采取碳市場機制,針對排放分散或者排放較小的小型企業則采取征收碳稅的方式,同時在兩者中采用固定統一的碳價對企業進行管控。
針對我國碳減排政策的模型研究也顯示,與依靠單一的碳稅或者碳市場機制相比,碳市場和碳稅機制相結合的方式將是在實現減排目標上較優的政策選擇。其中,碳市場將適用于排放量大、排放源集中的企業,碳稅則可以用于排放源分散的行業。
在碳交易制度實施之后,有些未參與碳交易的行業和企業的碳排放量反而增加了,這實際上削弱了碳市場的減排效果,而對于那些未被納入碳市場的行業和企業合理征收碳稅,則可以有效緩解“碳泄漏”現象,也就是可以通過碳稅條目對碳市場難以覆蓋的范圍進行管控來避免“碳泄漏”。
總體而言,碳稅更多地是作為碳市場的補充和支持,通過合理的配合可以有效減少兩者的功能沖突,實現平衡發展,共同確保碳減排效果的最大化。
來源:碳排放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