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碳信用”?碳信用的作用?1、什么是 “碳信用”?信用(Carbon credit):又稱碳權,指在經過聯合國或聯合國認可的減排組織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等方式減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
碳信用是金融計量單位,每個信用額相當于一噸未被排放到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采用碳信用旨在推廣使用能減少碳排放的技術,從而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創收。
許多公司將碳信用額出售給有意自愿降低其碳足跡的商業和個人客戶。這些碳補償交易者從投資基金或碳開發公司購買他們在各個項目中積累下的額度。買賣雙方還可以像交易碳信用額股票一樣,使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信用的品質取決于驗證過程和作為碳項目發起人的基金或開發公司的成熟程度。在經過聯合國或聯合國認可的減排組織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等方式減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又可稱為“碳權”。
英文名稱carbon credit,是指溫室氣體排放權。根據《京都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工業化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減少2.5%。為達到這一目標,工業化國家的企業都分配到了相應配額。
《京都議定書》為工業化國家提供了以下三種靈活機制:1.排放交易機制。若一家企業的二氧化碳減排能力大于其規定配額,過剩的二氧化碳排放能力可供銷售,減排能力有限的企業可以向其直接購買,或通過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2.清潔發展機制。發達國家可以通過為沒有減排任務的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環保項目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來換取二氧化碳排放權;3.聯合履約機制。發達國家可以與其他有減排任務的國家進行合作——尤其是轉型經濟國家(如東歐國家),為這些國家的環保項目提供技術和資金,已獲得完成減排任務的證明。
碳信用的計量單位是碳信用額,碳信用額是京都議定書里的一個經濟工具。每個信用額相當于一噸未被排放到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它們只能通過京都議定書里規定的機制生成。根據這些機制,共有三類不同的信用額:
ERU:減排單位(聯合履行機制):由于聯合履行項目未排放到大氣中的tCO2當量數。
CER:核證減排量(清潔發展機制):它代表未排放到大氣中的由清潔發展機制生成與核證的tCO2。
RMU:清除單位(新造林和再造林):利用碳匯消除溫室氣體排放的可利用配額。
碳信用可以用于交易,目前國際市場每個"碳信用"配額轉讓價格通常為15美元至18美元。據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專家預測,未來幾年內,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總交易額將達到1000億美元以上。
2、碳信用的類型?
碳信用額有兩種類型:
自愿減排(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VER),即在場外交易或自愿市場上交換信用額的碳補償;
核證減排(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即旨在補償某個項目的排放的監管框架定義的排放單位(或信用額)。
3、碳信用的作用?
一是從宏觀層面來說,碳信用使得碳排放“上限和交易”(Cap-and-Trade)成為一種完整的機制安排,有助于形成市場為導向的機制,將氣候問題的外部性通過市場化的交易實現了內部化,最終減少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
二是對購買方來說,碳信用提供了減排履約的靈活性安排。碳信用買方可以通過為減排成本較低的地區或部門提供資金來抵減自身的排放量。這樣做有助于降低買方的減排成本。只要碳信用活動產生的碳減排量是真實的,碳信用機制可加速全球的減排行動。
三是對出售方來說,碳信用提供一個可以量化的計價方式,這產生了正向激勵作用,鼓勵更多的綠色產業、減碳排放技術創新的實現。
4、“碳排放權”,“碳配額”,“碳信用”
廣義上碳排放權包含碳配額(Allowance)或碳信用(Credit)兩種機制,對應兩種不同的可供交易的碳權證產品:
碳排放配額機制,政府通過設定碳排放配額的上限直接約束重點排放企業的排放量,減少碳排放總量: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配額/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 我國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條例(草案)》”)及《管理辦法》項下的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的“碳排放權”
而在碳信用機制中,政府允許基于減排或者吸收溫室氣體的項目而生成的核證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有助于提高碳吸收總量,例如: 《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下的核證減排量(CERs)及聯合履約機制(JI)下的減排單位(ERUs); 我國目前《條例(草案)》及《管理辦法》項下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證并登記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效果的量化核證,經核證屬實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自2017年3月起,國家發改委暫停了CCER的簽發和項目審批。已簽發的CCER仍可交易和使用,但根據市場信息反饋,原已簽發的CCER實際上處于凍結狀態并未投入市場交易或使用。2020年3月,國際航空碳抵消與減排計劃 (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CORSIA)宣布可以使用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抵消,為CCER接軌國際市場提供了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