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設立組織邊界與運營邊界
A. 組織邊界&運營邊界設定目的: 作為建立組織溫室氣體盤查邊界整體規劃之參考依據。 清查與界定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辨識與營運有關的排放,鑒別溫室氣體直接、能源間接與其他間接排放源。 由建立的組織邊界與營運邊界,共同組成公司的盤查邊界。
B. 組織邊界: 組織可由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設施層級的溫室氣體排放或移除可能產生自一個或多個溫室氣體源或溫室氣體匯。 組織應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來歸總其設施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或移除:
(a) 控制權法:組織對其擁有財務或運營控制權的設施承擔所有量化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或
(b) 股權持分法:組織依股權比例分別承擔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或移除。
C. 運營邊界:
組織應建立其運營邊界并形成文件。運營邊界的建立包括識別與組織運營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將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分類為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排放。 范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源的溫室氣體排放。
范疇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為生產組織輸入并消耗的電力、熱力或蒸汽而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范疇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因組織的活動引起的、由其他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不包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源:鑒別排放源
確定組織內部的溫室氣體排放源,不同行業和企業的排放源差別很大,需要專業人士幫助企業鑒別碳排放源。主要的排放源分為四大類:固定燃燒排放、移動燃燒排放、制程排放以及逸散排放。
量:量化碳排放 直接測量法
直接檢測排氣濃度和流率來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準確度較高但非常少見。 質量平衡法
某些制程排放可用質量平衡法;
對制程中物質質量及能量的進出、產生及消耗、轉換的平衡計算。 排放系數法(應用最廣泛)
溫室氣體排放量= 活動數據×排放系數。
活動數據:如燃油使用量、產品產量等;又如交通運輸的燃油使用量、車行里程或貨物運輸量等。
排放系數:指根據現有活動數據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系數。
報:創建碳排放清單報告
根據ISO-14064或GHG Protocol 標準的要求,生成企業碳排放清單報告。
查:內外部核查
分為內部核查和外部核查。
內部核查:由公司內部組織碳盤查的核查工作,對數據收集、計算方法、計算過程以及報告文檔等進行核查。
外部核查:由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市場上許多企業進行外部核查主要是由于國外客戶的要求,需要第三方進行碳排放的核查報告。
產出:
內部核查:對企業的廠區進行調研、收集數據、計算碳排放后,生成碳排放清單以及碳盤查報告;
外部核查:邀請第三方核查機構按照ISO-14064標準進行碳排放核查后,生成碳核查報告以及核查認證證書。
碳盤查依據及主要內容介紹
企業進行碳盤查時,需要計算的溫室氣體主要包括《京都議定書》中要求的六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由于這六種溫室氣體產生的溫室效應的強弱各不相同,習慣上人們以二氧化碳作為參照氣體,把不同氣體產生的溫室效應折算成同樣溫室效應的二氧化碳的量,然后進行統計。
碳核查是企業的被動行為,是由政府根據碳減排工作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委派具有資質和公信力的第三方,完成指定時間段的碳核查工作,包括企業組織邊界內碳排放源的識別、數據收集、核算、查漏補缺、澄清和報告等一系列核查工作。也就是說主導對象不同,碳盤查的主導對象是企業,企業有權決定如何開展碳盤查的相關工作。但是碳核查的主導對象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也可理解為由主管部門委派的第三方主導碳核查的具體工作,企業只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碳核查是對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單位提交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報告進行核查的第三方機構。碳盤查是企業自主的行為,而碳核查是由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進行的審查,對企業來說是被動的行為。
覆蓋范圍的區別
碳盤查所覆蓋的企業范圍更廣,嚴格來說只要有溫室氣體排放,無論排放量多少,均可以納入碳盤查的工作范圍。
碳核查的范圍僅包括納入國家要求控排和碳交易的企業,即2013至2018年期間任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綜合能源消費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