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是根據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歷史責任擔當而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也是當代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碳交易即碳排放權交易,是將碳排放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市場機制,是一種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控制和減少碳排放的制度創新,也是實現我國“雙碳”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
目前,以歐盟成員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碳排放交易市場已覆蓋全球16%以上的溫室氣體排放。2021年7月,我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開市,標志著我國碳交易邁入一個新時代。發電行業是我國首個納入碳交易市場的行業,市場配額以免費分配為主,政府設定一定期限(履約期)內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以此確定企業的碳排放配額量。由于減排能力與減排需求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進行碳排放配額的買賣,最終使地區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然而,目前我國碳交易配額累計成交量不足兩億噸,累計交易額僅占全部可交易量的3.98%。
健全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碳交易法律體系
在碳交易法律體系的立法方面,應在全面系統梳理我國既有碳交易方面法律政策的基礎上,主要側重完善碳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路徑流程,從嚴制定有關違反碳交易法律的法律責任及相關監管機關的監管責任,同時科學借鑒國外成熟的碳交易法律政策。
在推進碳交易法律的立法體例時,要完善國家層面的有關立法,提升碳交易法律的權威和層級,從而為各地下位法提供指導和引導。要選取碳交易市場活躍區域,按照“先行先試,能立則立”的原則抓緊推進有關碳交易法律的地方性立法。要以綜合立法和專門立法的方式,協同推進碳交易法律規范的不斷健全完善。碳交易法律規范既可補充完善在環保生態等法律體系之中,也可針對碳交易單獨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有關碳交易的政策規范,如行業規章、行業指引、標準規范等亦需持續優化完善。
建設嚴格高效的碳交易法治實施體系
在碳交易法治實施體系方面,應不斷建設完善有關碳交易法律政策的具體實施制度,繼續提升各級政府助推碳交易的法治化,增強碳交易法治體系的可執行性,進一步深化改革有關碳交易的司法制度,在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中大力提升碳交易的公信力。
在推進建設碳交易法治實施體系時,一要明確碳交易實施的法治主體,這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各方及監管主體,碳交易各方主要根據碳交易法律規則及合同約定而行動,監管主體則應根據既有法律規定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碳交易的監管職責可由生態環境部門承擔,有關碳交易市場的設置可以參照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設置有序推進,前期可在碳交易活躍的區域由地方政府指導設立“碳交所”。二是碳交易實施的法治流程要全面系統。既要考慮覆蓋各行各業的碳交易流程,又要考慮完善單一行業內的碳交易流程,以此推進碳交易的有序順利交易。三是碳交易實施的法治責任要嚴。嚴格的碳交易責任既能增強碳交易各方的法治意識,又能排除碳交易中的人情、關系、金錢、權力等方面的阻力和障礙,從而促使碳交易各方主動履行“雙碳”目標下的職責。
來源:碳排放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