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林可以碳交易嗎 可以,碳匯交易將成為山區農民經營森林獲取經濟收益的又一重要途徑。 林業碳匯的產品可以通過中國七大碳交易試點交易所進行自由買賣。林業碳匯如果是基于《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交易的雙方有嚴格的條件,買方大多數是《京都議定書》中承諾減排的發達國家,賣方是接受技術支持的發展中國家。
如果林業碳匯不是基于《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交易市場,在這類交易市場中,交易的項目的準入資格沒有《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要求的嚴格,而且參與的主體廣泛。國內是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碳匯合作項目。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市場化手段參與林業資源交易,從而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包括森林經營性碳匯和造林碳匯兩個方面。據測算,每畝林地可產生碳匯量約為1噸/年。其中森林經營性碳匯主要根據現有森林,通過森林經營手段促進林木生長,增加碳匯。
造林碳匯項目由政府、部門、企業和林權主體合作開發,項目企業承擔碳匯計量、核簽、上市等工作,林權主體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實施購買碳匯。
(一)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流程
第一步:項目設計
由技術支持機構(咨詢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基準線識別、造林作業設計調查和編制造林作業設計(造林類項目),或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類項目),并報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獲取批復。
請地方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文件(免環評證明)。
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發改氣候﹝2012﹞2862號)和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的相關要求,由項目業主或技術支持機構開展調研和開發工作,識別項目的基準線,論證額外性,預估減排量,編制減排量計算表、編寫項目設計文件(PDD)并準備項目審定和申報備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證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步:項目審定
由項目業主或咨詢機構,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備案的審定機構,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和選用的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獨立審定。項目審定程序又細分為7個環節,詳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由項目業主或技術咨詢機構,跟蹤項目審定工作,并及時反饋審定機構就項目提出的問題和澄清項,修改、完善項目設計文件。審定合格的項目,審定機構出具正面的審定報告。
截至目前,具有資質的審核CCER林業碳匯項目的審核機構有6家: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廣州賽寶認證中心服務有限公司(CEPREI),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林業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中國農業科學院(CAAS)。
第三步:項目備案
項目經審定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備案。項目業主企業(央企除外)需經過省級發改委初審后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需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的證明,主要證明土地合格性及項目活動的真實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專家進行評估,并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
第四步:項目實施
根據項目設計文件(PDD)、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和造林或森林經營項目作業設計等要求,開展營造林項目活動。
第五步:項目監測
按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監測計劃、監測手冊實施項目監測活動,測量造林項目實際碳匯量,并編寫項目監測報告(MR),準備核證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于申請減排量核證和備案。
第六步:項目核證
由業主或咨詢機構,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核證機構進行獨立核證。核證程序又細分為7個環節, 詳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由項目業主或技術咨詢機構,陪同、跟蹤項目核證工作,并及時反饋核證機構就項目提出的問題,修改、完善項目監測報告。審核合格的項目,核證機構出具項目減排量核證報告。
第七步:減排量備案簽發
由項目業主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減排量備案申請材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專家進行評估,并依據專家評估意見對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備案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給予減排量備案簽發。
(二)CCER林業碳匯交易流程
根據通行做法,CCER林業碳匯交易有以下兩種方式。
方式一:項目林業碳匯CCER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簽發后,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碳交易所交易,用于重點排放單位(控排單位)履約或者有關組織機構開展碳中和、碳補償等自愿減排、履行社會責任。這是主要交易方式。
方式二:項目備注注冊后,項目業主與買家簽署訂購協議,支付定金或預付款,每次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減排量后交付買家林業碳匯CCER。
二、 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基本條件
截至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備案的CCER林業碳匯項目使用的方法學有4個,分別是《AR-CM-001-V0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和《AR-CM-003-V01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AR-CM-005-V01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
CCER林業碳匯項目要根據這些林業方法學進行開發,并且具備“額外性”,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則進行獨立審定與核證,才有可能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的備案和林業碳匯CCER簽發,進行實現碳匯交易。
CCER林業碳匯項目活動開工時間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內完成項目審定公示(有關文件已討論多次,但至該新規定今尚未正式發文)。
為維護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CCER林業碳匯項目在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申請前,需要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真實性證明(2016年后的新規定,已開始施行,但尚未正式發文)。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4個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將CCER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適用條件或基本條件歸納如下:
(一) 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 項目活動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造林地權屬清晰,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
(2) 項目活動的土地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的范疇;
(3) 項目活動不違反任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國家造林技術規程;
(4)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年內不重復擾動;
(5)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以及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6) 項目活動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樹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項目活動不會造成項目開始前農業活動(作物種植和放牧)的轉移。
本方法學的適用的碳匯造林活動不包括竹子造林。
(二) 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 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0.0667公頃,樹高≥2米的喬木林;
(2) 本方法學(版本號V.01.0)不適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項目活動開始時,擬實施項目活動的林地屬人工幼、中齡林。項目參與方須基于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技術規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中的林組劃分標準,并考慮立地條件和樹種,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條件;
(4) 項目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或規程;
(5) 項目地土壤為礦質土壤;
(6) 項目活動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煉山等有控制火燒;
(7) 除為改善林分衛生狀況而開展的森林經營活動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實踐,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
(ii) 對土壤的擾動面積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iii) 對土壤的擾動每20年不超過一次。
(三)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項目地不屬于濕地;
(2) 如果項目地屬方法學規定的有機土或符合方法學所規定的草地或農地時,竹子造林或營林過程中對土壤的擾動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3) 項目地適宜竹子生長,種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達到2米,且竹稈胸徑(或眉徑)至少可達到2厘米,地塊連續面積不小于1畝,郁閉度不小于0.20;
(4)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不采用全墾的整地方式;
(5) 項目活動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四)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竹林,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 0.0667 ha、成竹竹稈高度不低于 2 m、竹稈胸徑不小于 2 cm 的竹林。當竹林中出現散生喬木時,喬木郁閉度不得達到國家喬木林地標準,即喬木郁閉度必須小于 0.2;
(2)項目區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壤;
(3)項目活動,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
(4)項目采伐收獲竹材時,只收集竹稈、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項目活動不清除竹林內原有的散生林木;
(5)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i)符合竹林科學經營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鋤草時,沿等高線方向帶狀進行,對項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墾復方式;(ii)采取帶狀溝施和點狀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須覆土蓋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