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潔發展機制?包括哪些潛在項目? 1、什么是CDM?1997年,在日本京都舉行的《公約》締約方第三次大會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基于“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京都議定書》為那些對主要發達國家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其第一承諾期(2008年至2012年)內的減排目標是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約5.2%。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京都議定書》引入了三種靈活減排的市場化項目機制:國際排放貿易(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其中前兩者涉及主要發達國家之間的交易與合作,與發展中國家相關的是CDM,所以CDM是京都議定書下面唯一一個包括發展中國家的彈性機制。由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為自愿核證(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其核心內容是允許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從而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2、CDM的目的?
幫助非締約方持續發展,為實現最終目標作出應有貢獻; 幫助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
3、實施CDM的好處?
一方面抑制本國溫室氣體減量的壓力,另一方面能夠獲得市場商機。
作為發展中國家,該機制的實施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創造了難得的商業機會,使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企業負擔的環保義務轉化為融資或交易產品。
因此,清潔發展機制的實施不僅有助于我國改善氣候環境,更重要的是,將為我國吸引外資以及加速經濟發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機會。
4、CDM包括的潛在項目?
改善終端能源利用效率 改善供應方能源效率 可再生能源 替代燃料 農業(甲烷和氧化亞氮減排項目) 工業過程(水泥生產等減排二氧化碳項目,減排氫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項目) 碳匯項目(僅適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項目)
我國已經注冊的CDM項目主要分布在水電、風電、工業廢氣和余熱的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氣和煤層氣回收利用等我國政府大力鼓勵的領域。
5、CDM項目運作流程?
CDM項目的全過程是:尋找國外合作伙伴→準備技術文件→進行交易商務談判→國內報批→國際報批→項目實施的監測→減排量核定→減排量登記和過戶轉讓→收益提成。
企業在進行CDM項目申報時,首先通過科技管理部門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再由國家發改委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之后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和外交部辦理批準手續。
6、CDM的風險?
政治風險。《巴黎協定》為 2020 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做出了安排,但各締約國在實施細則的遺留問題仍未達成一致。2020年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及其正式核準的減排量將何去何從仍是一個較大的未知數,因此就目前情況看政治風險是高風險等級,是第一大風險。
經濟風險。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投融資規模逐漸出現萎縮跡象。此外,正式核準的減排量價格波動較為明顯,需求量不足,交易市場成交量一直處于下行趨勢,項目收益無法得到保證。
注冊風險。項目方法學應用的不確定性是影響項目能否通過指定經營實體審定的關鍵,同時國際主管機構的審查力度不斷加強,審查的流程越來越長,審批程序帶來的不確定性也在加大。
監測風險。項目方法學的選取是否合適,是否及時進行完善更新以及減排量的測量人員是否專業,對項目的實施及收益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CDM允許附件1締約方與非附件1締約方聯合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附件1締約方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但是,CDM只能作為全球減排和技術轉讓的手段之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減排和技術轉讓還需要發達國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參與方
清潔發展機制允許附件I國家在非附件I國家的領土上實施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通過碳封存或碳匯作用從大氣中消除溫室氣體的項目,并據此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即通常所說的CER。附件I國家可以利用項目產生的CER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
CDM項目必須滿足:(1)獲得項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員國的正式批準;(2)促進項目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3) 在緩解氣候變化方面產生實在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效益。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還必須是任何“無此CDM項目”條件下產生的減排量的額外部分。
參與CDM的國家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格標準。所有的CDM參與成員國必須符合三個基本要求:自愿參與CDM;建立國家級,CDM主管機構;批準《京都議定書入此外,工業化國家還必須滿足幾個更嚴格的規定:完成《京都議定書》第3條規定的分配排放數量;建立國家級的溫室氣體排放評估體系;建立國家級的CDM項目注冊機構;提交年度清單報告;為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買賣交易建立一個賬戶管理系統。
禁止附件I國家利用核能項目產生的CER來達到其減排目標。此外,在第一個承諾期(2008~2012年), 只允許造林和再造林項目作為碳匯項目,并且在承諾期每一年內,附件1國家用于完成他們分配排放數量的、來自碳匯項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準排放量的l%。碳匯項目還需要制定出更詳盡的指南以確保其環境友好性。
為了使小項目能和大項目一樣在CDM項目上具有競爭力,《馬拉喀什協定》為小規模項目的實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簡化的資格評審標準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在供應方或需求方年節能 15吉瓦時以上的能效項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且具有減排效果的其他項目。CDM執行理事會已經被賦予了一項任務:為小項目快速通道制定執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將其提交給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開的第八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成員國大會(COP 8)。
來源:碳排放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