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是什么?碳關稅、ESG來襲,企業碳中和選CCER還是綠證?碳關稅,這個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歐盟國家應針對未遵守《京都協定書》的國家課征商品進口稅,否則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后,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之競爭,特別是境內的鋼鐵業及高耗能產業。2009年7月4日,中國政府明確表示反對碳關稅。
碳關稅,也稱邊境調節稅(BTAs)。它是對在國內沒有征收碳稅或能源稅、存在實質性能源補貼國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主要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的一種進口關稅。碳關稅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碳關稅本質上屬于碳稅的邊境稅收調節。碳關稅的納稅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其高耗能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時的發貨人、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課稅范圍主要是一國,沒有承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污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出口到其他國家的高耗能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碳關稅征稅的依據是按照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碳的數量來計征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數量換算得到。碳關稅的稅率目前還沒有國家具體出臺相關規定。但根據相關研究,應與一國國內碳稅稅率一致。企業實現自身碳中和目標,需要先做到自己能做的所有減排工作,剩余部分可以通過購買綠證綠電,CCER等方式來做碳抵消。更關鍵的是,選擇一家碳中和技術合作伙伴很重要。
在“3060雙碳目標”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自身的碳排放,提前謀劃,以期盡快實現碳中和目標。
這些自愿實現碳中和的企業,除了能凸顯企業責任感、增加企業品牌溢價外,也有外部壓力的需求。比如對于上市公司,監管層和投資者要求日益嚴格的ESG(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口企業應對以碳關稅為主的綠色貿易壁壘的需求等,還有一些是因為相關供應鏈企業的要求。
總而言之,加強企業的碳資產管理,采取適當途徑實現碳中和,已是大勢所趨。
那么,企業如何實現碳中和目標呢?隨著CCER重開在即,對于企業來說,除了自身的減排手段,CCER和綠證之間如何選擇才能更好地實現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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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證”or“CCER”
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綠證和CCER。
綠證,是“綠色電力證書”的簡稱,是指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也是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
全國從2017年啟動的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發電企業核發綠證后,廠商可以將綠證賣給有需求的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和個人等消費者。同時,綠證廠商售出綠證獲得收益的部分電量,將不再受政府補貼。
綠電交易方面,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數據表明,首批綠電交易試點共達成成交電量近80億千瓦時。碳排放權交易方面,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2月17日,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1.867億噸,累計成交額80.76億元人民幣。
CCER,是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縮寫,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CCER作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補充機制,可以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發電來說,既可以開發CCER,又可以開發綠證。對于企業實現碳中和來說,也可以通過CCER和綠證來抵消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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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證和CCER各有什么優劣
從減排的覆蓋范圍來說,綠電綠證購買只用于抵消范圍二,即企業外購熱力電力的排放部分的碳排放,而CCER可以用于覆蓋范圍一,二,三的排放,即從企業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到外購電力、蒸汽排放,也包括開采和生產采購的原料、運輸相關的間接排放。
從時間限制方面,綠證要求“21個月原則”,即企業當年財務報告期的12個月,加上前6個月和后3個月,總共21個月。
舉個例子,如果企業2021年1月-2021年12月是其2021年財務報告期,需完成這期間的綠電履約,就要購買2020年6月-2022年3月期間內發電所產生的綠證。CCER在開發項目的計入期內均可實現碳抵消作用。
無論綠電或CCER,在使用后會核銷。市場價格由其存量和需求決定。
購買綠電綠證直接作用于減少企業的碳排放,而CCER是針對已知的企業碳排量進行碳排的抵消。
從開發角度來說,CCER開發流程長,難度大,而且存在備案不成功的風險,一般情況業主不具備開發能力,需要尋求專業的咨詢公司開發,所以還存在一定的開發成本。綠證雖然也存在一些手續費上的成本,但是開發流程和難度都很低,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如果兩者價格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會優先選擇開發綠證。
從對應的減排量角度來說,1個CCER則對應1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1個綠色證書對應1MWh結算電量,按照最新全國電力平均排放因子0.5839tCO2/MWh,一個綠證對應降低0.58噸二氧化碳排放,即0.58個CCER。由于我國的電網不統一,導致不同地區電力平均排放因子不同,導致同1MWh的電在不同地區產生不同數量的CCER。
從價格方面來說,從平價上網項目綠證的認購價格,根據綠證認購平臺上的信息,目前成交價大多數為50元/張,換算成CCER減排量的價格約86元/噸。CCER的價格參考碳市場價格,2021年底首期碳價指數正式公布,根據報告,12月碳配額的買入價格預期為43.17元/噸,賣出價格預期為45.10元/噸。
企業如何選擇?
對于強制履約的企業,CCER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但對于自愿想實現碳中和的企業是沒有5%限制的。
100%購買CCER或綠電是不提倡的。
相關從業人員表示,理論上購買綠色權益比如綠電綠證或是CCER,就能抵消企業的碳排放,企業因此算實現了碳中和,但是不提倡,還是要結合具體減排措施。
一般企業要實現碳中和,都需要先做到自己能做的所有減排工作,比如自身的節能優化,比如屋頂光伏的開發使用,比如有的鍋爐油轉電,有的余熱回收,在這些都做到的情況下,剩余部分可以通過購買綠色權益,CCER等方式來做碳抵消,最后由第三方機構做碳中和認證。
如果有的企業,什么減排措施都不采取,直接通過買賣綠色權益來抵消碳排,那很容易被認定為green wash(漂綠),這有可能遭遇媒體和環保組織和機構的質疑。
目前,綠證和CCER是并行的制度。只要符合綠證和CCER的開發要求,項目業主完全可以同時申請綠證和CCER。企業也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手段實現自身碳中和。
目前,綠證制度尚未強制交易,綠證買賣完全屬于自愿行為。新的CCER項目申請也處于暫停狀態。綠證和CCER制度沒有明確界定的部分尚未對企業造成實質的經濟或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但全國碳交易市場和綠證強制交易制度的啟動時,綠證制度和CCER制度的碰撞在所難免。